证券代码:688484 证券简称:南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1 章程中的“股东大会” 章程中的全文替换为“股东会”
2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和公司社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
他担保。 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述条款第(四)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 过;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款(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一)项至第 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是本章(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
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上市公 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司应当及时披露。 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半数以上通过。如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则无需履行回避程序,全体股 如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则无
东共同参与表决。 需履行回避程序,全体股东共同
参与表决。
4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届满可连选连任。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董事职务。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二)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
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用)。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 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三)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四)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够的了解;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 (四)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
事职责;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五)按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六)获股东大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按本章程规定对董事候选
人名单进行表决;
(六)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5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息。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件表决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电子
等,并据此形成董事会的书面决议。 签名或传真件表决等,并据此形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成董事会的书面决议。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