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4-047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签署情况: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恩斯”)
拟与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紫金铜业”)签订《铼酸铵生产线建设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关联交易认定:公司股东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故紫金矿业控制的吉林紫金铜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本项目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以项目实际实施及运营情况为准。
风险提示:合作协议约定的后续运营及经营情况受污酸原料波动、铼酸
铵实际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影响。铼金属属于细分市场,容易受到供需关系影响,导致价格波动较大,同时铼回收为我司专利技术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应用,该项目属于公司收益共享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审议程序: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内部测算,因签订合作协议在服务期限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会在服务期限年度内对因签订合作协议而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与披露。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拟与吉林紫金铜业签订《铼酸铵生产线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在吉林紫金铜业厂区内投资建设并运营铼酸铵生产线,其设计产能约 2 吨/年,投资总额约 520 万元。吉林紫金铜业为铼酸铵生产线的建设运营提供场地(厂房内部),以及铜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污酸(铼酸铵生产线原料)、生产辅料(水电气汽等)。该铼酸铵生产线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均属于公司资产,公司拥有自主处置权。双方就铼酸铵产品销售额与吉林紫金铜业进行协议分成,运营期间公司向吉林紫金铜业支付场地费用,金额为 10 万元/
年。公司拥有该铼酸铵生产线运营期 10 年,期限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该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公司污酸资源化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对收益共享商业模式的探索,旨在充分利用各方产业优势、技术优势,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为公司后续其他技术产业化落地提供示范效应。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情况
公司名称 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饶剑
注册资本 12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18 号小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铸
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
金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金属矿
石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
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紫金矿业持股 96.625%,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持股 3.375%。
吉林紫金铜业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项目
9 月 年度
总资产 369,179.04 323,774.32
营业收入 855,498.17 1,016,116.25
净资产 143,052.03 138,750.79
净利润 4,056.49 12,889.19
注:以上财务数据中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 9 月
30/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二)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吉林紫金铜业资信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股东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故紫金矿业控制的吉林紫金铜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的铼酸铵生产线的建设运营提供建设用地(厂房内部),以及铜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污酸(铼酸铵生产线原料)和生产辅料(水电气汽等);甲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及运营铼酸铵生产线,并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对乙方铜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污酸进行铼资源化回收。
(三)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甲方拥有该铼酸铵生产线运营期 10 年,期限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
(四)合作模式
1、甲方将铼酸铵生产设备置于乙方厂房内,甲方负责铼酸铵生产线的建设以及运营,双方同意,铼酸铵产品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
2、铼酸铵生产线的建设及运营在甲方内部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乙方有权审查铼酸铵的销售情况,并可派一名管理人员参与系统运营。
3、乙方提供的原辅料根据实际用量每月 5 日前与甲方进行结算(投产后实际原辅料、水、电、气、汽用量及价格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
4、合作分成比例
(1)甲方支付场地费用,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约定 10 万元/年;
(2)甲乙双方根据铼酸铵销售金额,结合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方法进行分成;分成时间按照半年度为一个结算基准,在每半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五)违约责任约定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已投入的固定资产及铼资源无法回收造成的损失。
2、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甲方已完成投资建设的项目内容,乙方应当按照评估价格购买或按照评估价格给予甲方补偿,同时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3、任何一方擅自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技术转让第三人承担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4、任何一方在交付完成该铼酸铵生产线建设之前,干涉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六)合同生效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作背景
1、铼金属的市场情况
在我国,铼金属的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航空航天、石油催化剂、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这些应用领域的多样性和重要性,使得铼成为具有国防与工业重要应用价值的稀有金属元素。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相关工业领域的不断发展,对金属铼的需求有望继续增长。
铼酸铵产品主要客户群体为铼基础材料、铼金属复杂异形零部件、含铼新材料、铼合金材料及铼合金零部件制造商,该项目所生产的铼酸铵为上述类型企业的主要原材料。
2、合作方目前污酸处理情况
目前吉林紫金铜业污酸中的铼随着厂区配套环保设施的处理,直接转移到废渣中,没有做到有效回收。
3、公司污酸资源化铼回收技术发展情况
公司自 2015 年开始对污酸中铼回收进行实验室研究。目前在国内多家铜冶炼企业内已完成中试试验并实现工业应用,公司已掌握该技术的核心工艺参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
公司在吉林紫金铜业进行了污酸中铼回收中试试验,中试实验结果充分验证了公司污酸资源化技术在吉林紫金铜业污酸中进行铼回收的适用性。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公司将充分利用吉林紫金铜业现有的含铼污酸废料,发挥公司技术优势,实现铼资源的回收。
五、合作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污酸资源化治理系列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工业项目,开发的“预处理+选择性吸附”工艺,采用了新的工艺路线、创新装备、新型吸附材料等,最终实
现污酸中稀有金属铼的回收,目前已完工的项目,回收的产成品铼酸铵符合行业标准(YS/T894-2018)中优等品的技术要求。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将进一步稳固公司污酸资源回收技术产业化能力,实现公司污酸资源回收业务从单一项目建设到合作共享模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相关风险提示
该业务为公司与吉林紫金铜业在污酸资源回收业务收益共享商业模式的探索。吉林紫金铜业提供铼酸铵生产线场地和原料,公司负责铼酸铵生产线的建设和运营,场地费用为双方参照市场情况确定,生产辅料(水电气汽等)每月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结算,双方根据铼酸铵产品的销售金额进行分成。根据初步商谈结果,双方确认铼酸铵生产线产量低于 0.5 吨/年(含)时,不进行销售分成;高于 0.5 吨/年时,按照销量和销售价格确定分成比例进行销售分成。该关联交易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整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