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4-018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二三年二月 二○二四年四月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上
第八十六条 新增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上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独立董事中
关情况。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独立董事中
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务。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第一百〇八条 新增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
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 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 规则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
依法履职。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