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晶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升半导体”)已于近日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晶
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9.152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24,916,360.48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08,612,441.09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6,303,919.39 元,上述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0Z001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名:南京晶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25914172310603,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栖霞支行)变更为晶升半导体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注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
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近日,晶升半导体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新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名:南京晶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账号:
125914172310603,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栖霞支行)已注销,其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新开立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南京银行股份 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
晶升半导体 有限公司南京 试厂区建设项目 0169270000003520
紫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晶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69270000003520,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黎、范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6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