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升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38,366,096 股的 0.94%;其中首次授予 1,065,000 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92%;预留 235,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0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66,096 股的 0.94%;其中首次授予 1,065,000 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92%;预留 235,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晶升股份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辉先生。李辉先生目前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公司核心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将李辉先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3、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 QINGYUE PAN(潘清跃)先生,公司
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主要系该名外籍员工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业务开拓、技术研发和创新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将前述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
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4、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李辉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7.00 5.38 0.05
吴春生 中国 董事、财务负责 5.00 3.85 0.04
人、董事会秘书
张小潞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00 3.85 0.04
QINGYUE
PAN(潘 美国 研发中心负责人 2.00 1.54 0.01
清跃)
张熠 中国 研发中心经理、总 2.00 1.54 0.01
经理助理
姜宏伟 中国 研发中心经理、总 2.00 1.54 0.01
经理助理
毛瑞川 中国 研发中心经理 2.00 1.54 0.01
秦英谡 中国 研发中心经理 2.00 1.54 0.01
小计(8 人) 27.00 20.77 0.2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2 人) 79.50 61.15 0.57
首次授予合计(80 人) 106.50 81.92 0.77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23.50 18.08 0.17
合计 130.00 100.00 0.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辉先生,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外籍员工,为 QINGYUE PAN(潘清跃)。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