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7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21.42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相关方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
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详见
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1/30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1/28,由公司董事会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5 亿元~10 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股
票回购专项贷款)
回购价格上限 21.42 元/股
回购用途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334.27 万股~4,668.53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63%~1.27%
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1.42 元/股进行测算,
回购数量约 4,668.53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按照本次回购
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1.42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 2,334.27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拟回购资 按回购价格 占公司总股
回购用途 金总额(亿 上限测算回购 本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元) 数量(万股) (%)
用于减少注册 2,334.27 自股东大会审议
资本 5-10 -4,668.53 0.63-1.27 通过回购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4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有关监管部门支持股票回购的政策工具,公司拟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合 同》,据此获得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专项用于公司在 A 股市场进行的股份回购。
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无限售条 1,381,910,427 37.47 1,358,567,757 37.07 1,335,225,086 36.67
件流通股
份
有限售条 2,306,306,897 62.53 2,306,306,897 62.93 2,306,306,897 63.33
件流通股
份
股份总数 3,688,217,324 100.00 3,664,874,654 100.00 3,641,531,983 100.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68.2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227.22 亿元,流动资产 381.02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 亿元
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1.50%、4.40%、2.62%。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 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5.74%,货币资金为 150.91 亿元。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