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 告编号:2024-053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694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8,821.73 万股的 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556.4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80.00%;预留 1,389.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构建公司经营团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共担共享约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8,821.73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5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1,389.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4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21375人(截至2024年6
月30日)的3.4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和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瞿晓铧、张含冰。瞿晓铧为公司董事长,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张含冰为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瞿晓铧与张含冰为夫妻关系。瞿晓铧与张含冰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中担任重要的职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精细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是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重要领军者,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对象同时包含14位外籍员工(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主要系该等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 占本激励
制性股票 限制性 计划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 股票总 日公司总
股) 数的比 股本的比
例 例
Xiaohua Qu(瞿晓铧) 加拿大 董事长 252.00 3.63% 0.07%
Yan Zhuang(庄岩) 加拿大 董事、总经理 126.00 1.81% 0.03%
Guangchun Zhang(张 澳大利亚 董事、副总经理 92.40 1.33% 0.03%
光春)
高林红 中国 董事、副总经 84.00 1.21% 0.02%
理、财务总监
Hanbing Zhang(张含 加拿大 副总经理 84.00 1.21% 0.02%
冰)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740人) 4,918.00 70.81% 1.33%
预留部分 1,389.10 20.00% 0.38%
合计 6,945.50 100.00% 1.88%
注:
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
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
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
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