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0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晓铧先生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12 元/股进行测算,
回购数量约 4,970.18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12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2,485.09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拟回购资金 按回购价格上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用途 总额(亿 限测算回购数 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元) 量(万股)
股权激励及/ 2,485.09 自董事会审议通
或员工持股计 5-10 -4,970.18 0.67-1.35 过回购方案之日
划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6、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7、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1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0.12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49,701,789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3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比例 (股)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39,771,314 87.84 3,289,473,103 89.1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48,446,010 12.16 398,744,221 10.81
总股本 3,688,217,324 100.00 3,688,217,324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12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24,850,89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
(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39,771,314 87.84 3,264,622,208 88.5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48,446,010 12.16 423,595,116 11.49
总股本 3,688,217,324 100.00 3,688,217,324 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2、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48.9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210.73 亿元,流动资产 416.84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 亿元
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1.54%、4.75%、2.40%。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7.41%,货币资金为 187.95 亿元。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10、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述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在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增减持
股份计划。在上述期间若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11、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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