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37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
的有关修订情况,结合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 新增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22,217,324 股,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新增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3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新增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担同种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8 新增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9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