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9 证券简称:芯联集成 公告编号:2024-029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
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的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若上述期间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4/1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4/13~2025/4/12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3/27,由董事长丁国兴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20,000 万元~4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7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857.14 万股~5,714.29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
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41%~0.81%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506338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本的比例(%) (万元)
用于股权激 2,857.14 至 20,000(含)至 自董事会审议通
励或员工持 5,714.29 0.41 至 0.81 40,000(含) 过本次回购方案
股计划 之日起 12个月内
公司本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未实施完毕的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
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 5,945,947,150 84.39 5,974,518,578 84.80 6,003,090,007 85.2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1,099,800,000 15.61 1,071,228,572 15.20 1,042,657,143 14.80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7,045,747,150 100.00 7,045,747,150 100.00 7,045,747,150 100.00
注: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回购期限内股票期权行权等其他因
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315.7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124.83 亿元、流动资产 70.38 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
币 40,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27%、3.20%、5.68%。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
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
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
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
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
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形。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