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9 证券简称:芯联集成 公告编号:2024-023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45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4,574.7150万股的 1.63%。其中,首次授予 9,16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2,29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第一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63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员工总数 4324人的 17.65%。其中包括: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2 名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
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外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45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4,574.7150 万股的 1.63%。其中,首次授予 9,16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2,29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单伟中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0.00 0.52% 0.01%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9106.40 79.48% 1.29%
(共计 762 人)
预留部分 2,291.60 20% 0.33%
合计 11,458.00 100% 1.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