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3-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
研究、开发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检测技术 究、开发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检测技术;提
;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分析
;分析检测技术培训;批发医疗器械II 检测技术培训;批发医疗器械II、III类(
第十三条 、III类(国家法律、法规及限制性产业 国家法律、法规及限制性产业规定需要专
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 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销售自
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 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
除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医疗器械 理申请);医疗器械租赁;生产医疗器械II
租赁;生产医疗器械II、III类(医疗器 、III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第二十八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公
司股份。 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易
本公司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产30%的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担保。 (六)《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保。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过。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一)、(三)、(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 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供反担保。 保。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发行公司债券;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七)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和
和表决程序如下: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前,有关联关系的 (一) 股东大会审议前,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 股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股
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书面 东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董事会需将该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董事会需将该申请通
第八十一条 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知有关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