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8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1 新增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 新增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3 新增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4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5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情形的除外。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6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7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一)(四)(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至(六)款的规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一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