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情况,并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及项目成员简历等资料,其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浩 张晶 胡益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