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6 证券简称:有研粉材 公告编号:2023-030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1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六)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六) 股东大会通知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2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
3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决。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
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 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4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制。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别进行。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5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增 第一百〇三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6
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
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7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8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行董事职务。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
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的设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
…… 撤销方案;
……
9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