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48 证券简称:磁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月 2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本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1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运作》(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
称“《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编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3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他情形的除外。
4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5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自该事实 司做出书面报告。
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未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6 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赔偿责任。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其他资产; 产;
…… ……
7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
不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者
…… 不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8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9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10%。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