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 份 ......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6 -
第四章 党的组织 ......- 8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
第一节 股 东 ...... - 1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3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7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9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2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5 -
第六章 董事会 ......- 31 -
第一节 董 事 ...... - 31 -
第二节 董事会 ...... - 36 -
第七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43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43 -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 - 44 -
I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 46 -
第八章 监事会...... ......- 48 -
第一节 监 事. .. ......- 48 -
第二节 监事会 ...... - 49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1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1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56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56 -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 56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7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7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59 -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61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63 -
第十四章 附则 ......- 63 -
I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000775344538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22年 8 月 26 日在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izhou Zhenhua Fengguang Semiconducto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3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公司技术优势,秉承创新
发展理念,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努力创造良好社会效益,与客户合作共赢,对股东长效回报,为员工谋求幸福。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半导体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研发、生产、经营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均为普通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占公司股 出资
号 发起人名称 额(股) 份总数比 方式 出资时间
例(%)
1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 80,239,970 53.4933 净资产 2021.6.28
限公司
2 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 39,311,534 26.2077 净资产 2021.6.28
限公司
3 枣庄捷岚创业投资合 9,900,001 6.6000 净资产 2021.6.28
序 认购股份数 占公司股 出资
号 发起人名称 额(股) 份总数比 方式 出资时间
例(%)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厦门汇恒义合投资合 7,350,001 4.9000 净资产 2021.6.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 5,842,388 3.8949 净资产 2021.6.28
司
6 贵州风光智管理咨询 3,869,867 2.5799 净资产 2021.6.2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贵州风光芯管理咨询 3,486,239 2.3242 净资产 2021.6.2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0,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