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2-006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4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风光”)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6.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49,500,000.0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9,923,588.8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于2022 年8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4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马陇坝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上述银行支行或其上级管辖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25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和要求,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添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超募资金。公司、中信证券和上述两家银行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户账号 余额(元)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3210001040 0.00 超募资金管理
振华风光 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021762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4020064292 0.00 超募资金管理
限公司贵阳新添支行 00068732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上述 2 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
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峥、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书。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