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9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9.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00.08 万股的 0.67%。其中,首次授予 215.6 万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5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授予 53.9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3%,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9.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00.08 万股的 0.67%。其中,首次授予 215.6 万股,
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5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授予 53.9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3%,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3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1141
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8.15%,包括: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基层管理人员;
3、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权益总额
公司总股本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 / / / / /
二、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15.6 80% 0.54%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3 人)
三、预留部分 53.9 20% 0.13%
合计 269.5 100% 0.6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注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注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七)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4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票第一个归属期 之日起 2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票第二个归属期 之日起 3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票第三个归属期 之日起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如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