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时
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 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00,8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2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801.5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708.4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093.11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在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32050162633609955555 78,471,708.25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519902738210603 52,574,380.16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253 137,305,787.04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335 86,079,256.58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406030100100140715 180,000,000.00
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417 189,807,352.4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与上述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6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