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香博士以及研发部 1 名外籍核心技术人员、2 名外籍核心骨干人员;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 3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 2024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0.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6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