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1-003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铁建重工”)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全额行使。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87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285,180,000 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192,777,000 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53,269,99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16,116.8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中国
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214356 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就含本
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监管与中金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另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 铁建重工 431704988018889888888
沙支行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铁建重工 955109598888888
行星沙支行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协议 1:
甲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1704988018889888888,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210,394.50316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地深海地下工程装备、新型高速与重载道岔、高端智能农机装备、高端智能煤矿装备、新型绿色建材装备的研发、新兴工程材料研制、智能制造系统和信息化基础建设、高端农业机械生产制造、新产业制造长沙基地建设(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相关法规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樊婧然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 2:
甲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109598888888,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207,007.5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超级地下工程全断面智能掘进机关键技术研究及其装备、超级地下
工程钻爆法智能装备关键技术研究及其装备、超级地下工程装备关键零部件、超级地下工程装备省重点实验中心、地下工程装备再制造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轨道紧固系统和关键制动零部件研制、新制式轨道交通装备的研发、前沿技术的研究、研发中心、轨道紧固系统和关键制动零部件生产线建设、轨道装备产业扩能与智能化建设(二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相关法规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樊婧然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