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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7-1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ew Technologies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 9018 号大族创新大厦 C 区 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及股东公开发
售股数
不超过 4,5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且不
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2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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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1、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5、如果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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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道歉,本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
切法律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二)公司股东震有成长承诺
1、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震有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震有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震有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震有科
技、震有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本企业违规减持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南海创新、麦田天使、新疆东凡、锐云投资、昆
山分享、弘德和顺、康盛成长、曹亮发、上海齐铭、深圳宏升、金麒
盈信、瑞金拓展承诺
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
震有科技、震有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本企业/本
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周春华、孟庆晓、张中华、姜坤、杜旭峰、徐华、张凯威、孙亚欣、薛胜利、
孙大勇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震有成长间接持有震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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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的股份, 因震有成长承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间接持有震有科技的股份承诺如下:
1、上述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向公
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 维护
广大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下同)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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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时,
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