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8 证券简称:中信博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引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修订前 修订后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
(二)要约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务。
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证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