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新增、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2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又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3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执行总裁、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
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4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股份的活动。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6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 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法
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从其规定。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