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6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
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暂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涉案金额: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要求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高科新创其持有的绍兴闰康 7.0449%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 268,706,575.8 元及其利息;南京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浚一期”)要求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新浚一期其持有的绍兴闰康13.0883%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 499,023,228.6 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纠纷,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闰康生物以及实际控制人房
永生、梁锡林送达的高科新创以及新浚一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相关
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2021 年 8 月 28 日以及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二、本案相关情况说明
因两起诉讼案件除金额以外事实情况及请求内容均相同,故以下合并说明: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房永生、梁锡林;
原审被告: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初 23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高科新创其持有的绍兴闰康 7.0449%合伙份额的回收款人民币 268,706,575.8 元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 LPR 自 2020年 10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初 234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新浚一期其持有的绍兴闰康 13.0883%合伙份额的回收款人民币 499,023,228.6 元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件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 LPR 自
2020 年 10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基于以下原因提出上述:
(1)一审判决书误解甚至曲解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行使的回售权(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基点错误;
(2)由于一审判决基点错误,因此而得出的判决结果,亦自错误;
(3)确定合伙企业绍兴闰康每一份额的价款,必须与其所对应的江苏硕世股票的市场价格挂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二审尚未产生诉讼结果,诉讼结果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