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3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涉案金额: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闰康生物支付回售价款 49,902.32 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纠纷,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闰康生物以及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初23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相关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36,916.14 元 ,财产保全费人
民币 5,000 元,由原告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