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1-045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运河西路 288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普通股股东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94,461,00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94,461,00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75.332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5.332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经第六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
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曙光律师、黄毓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董事长陈小军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履行请假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兼首席运营官李虹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5 人,公司董事长陈小军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履行请假程序;
2、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国屹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曙光律师、黄毓智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93,620,133 99.9154 5,876 0.0005 835,000 0.0841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李巍巍先生
2.01 为公司第一届董 993,430,973 99.8964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窦健先生为
2.02 公司第一届董事 993,430,974 99.8964 是
会非独立董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选举李巍巍先
2.01 生为公司第一 36,323,827 97.2424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选举窦健先生
2.02 为公司第一届 36,323,828 97.2424
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第 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陆曙光、黄毓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