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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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BP Medicine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 号自编7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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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335万股(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335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
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其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335万股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老股,下同)的总量不超过 2,335万股,且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及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公司
可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
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其原对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
开发售股份,但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
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25% ,超
过部分由其他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按其原对
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开发售。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
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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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承销
费用将按照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的相对比例在公司与发售股东间分摊。除承销费用之外的
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及公司股东凯多投
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蔡向挺同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友明、曾建宁、金
昂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及公司股东凯多投
资、乾靖投资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友明承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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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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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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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
要事项: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
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
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或超过 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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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或超过 3,000万元。上
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 ,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5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长远
利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