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1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2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计划;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联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5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其他担保情形。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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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7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