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2-066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章程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所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定的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30%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修订前 修订后
事项。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