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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 10 亿元,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总投资 3 亿元
(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将设立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并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投资、实施是以项目公司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办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项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4、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存在资金筹措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5、《投资协议书》中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预计产能等数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
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门科技”)在华东地区的产业布局,扩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供应能力和订单响应速度,促进南京研发总部项目的新产品转产,提高公司在华东地区的研发制造协同性,公司拟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及《补充投资协议书》,在安徽和县经开区浦和园区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并设立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运营企业。项目计划总投资 10 亿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6 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计划总投资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 亿元,占地约 40 亩;二期项目紧邻一期项目用地,供地面积约 80 亩。

  (二)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及《补充投资协议书》,并授权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签订、变更或终止相关协议,确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并办理相关登记,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龙潭路与石跋河路交叉口

  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投资项目的主要运营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注册资本尚未最终确定。该全资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均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 10 亿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6 亿元,总占地面积约 120 亩,拟落户和县经开区浦和园区。
一期项目计划总投资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 亿元,占地约 40 亩。

  4、项目建设周期:一期项目建设周期预计 3 年,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1、投资规模及经济效益:项目计划总投资 1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6
亿元,总占地面积约 120 亩,拟落户和县经开区浦和园区。一期项目计划总投资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 亿元,占地约 40 亩。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目
标年产约 1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预计年产值约 3 亿元,预计年纳税约 1,000 万
元。两期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目标年产值约 6 亿元,预计年纳税约 2,500 万元。二期项目紧邻一期项目用地,供地面积约 80 亩,甲方承诺在乙方一期项目正式投产后 2 年内给乙方保留该地块。二期项目启动后,甲方同意一、二期项目用地合宗,取消一、二期项目用地之间原红线。

  2、项目建设内容:乙方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 120 亩,一期项目占地约 40 亩,拟落户和县经开区浦和园区,主要建设约 36,000 平米的厂房、库房、实验等生产和办公、生活配套用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可年产 1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二期项目计划再新上年产约 2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产能,以及
乙方南京研发基地研发的新产品生产。

  (三)项目用地

  项目总占地面积 120 亩,一期项目占地约 40 亩(土地面积以土地出让红线
内的净地面积计算,以实际拿地面积为准),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年,按现行的土地政策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二期项目供地 80 亩(土地面积以土地出让红线内的净地面积计算,以实际拿地面积为准),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 年,按届时的土地政策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紧邻一期项目用地。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选址地块道路、供电、供水、天然气、排水、排污、电话、宽带网等设施配套到乙方项目围墙外侧,满足乙方生产建设需要,并于 2024 年12 月 31 日前对合同前文描述的项目地块完成土地招拍挂等手续。

  (2)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乙方项目建设、生产的正常进行,任何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对乙方进行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

  (3)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协助乙方做好公司注册、项目备案、土地招拍挂及权属取得、工程规划建设、环评、能评、安评、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协助乙方做好招工、融资等事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有足够的资金开展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以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建设经营承诺。

  (2)乙方负责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做好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能耗评价及职业卫生评价等规范化评价工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排放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乙方在规划设计和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行业规定做好应急管理措施。

  (3)乙方在项目开工前将该项目相关规划设计文本报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并积极做好项目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甲方协助配合办理的其他项目证照后一年内须开工建设,拿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后 3 个月内投
产。

  (4)乙方承诺,项目及为本项目之目的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甲方辖区内自新公司设立之日起连续生产运营不低于 10 年,所有项目产生的各类税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缴纳,期间不将存量业务、主营增量业务、注册登记地、税收、统计、职工社保缴纳地等迁出项目注册地。

  (5)乙方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投资强度不低于 240 万元
/亩,绿化率不大于 10%,建设密度不小于 40%,非生产性土地供给率低于 6%,非生产性建筑面积率低于 20%。(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达产达效后年目标税收贡献不少于 10 万元/亩。

  (6)项目用地应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在经营期间,项目用地及地表建筑确需对外转让(不含乙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转让,含转让新公司股权导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间接转让)或出租时,须事先与甲方沟通审核通过,并确保新的受让人或承租人的经营项目符合甲方的产业定位、规划建设条件以及环保等要求。

  (五)项目扶持政策

  甲方承诺乙方依法享受协议约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补助政策、产业扶持奖励政策、设备及高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政策、人才奖励政策、帮助乙方项目公司申报享受的省市县各类扶持政策等。

  (六)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1)甲方不履行、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土地、无法正常建设、无法正常经营的。

  (2)乙方或乙方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上述情形不受此限。

  (3)因甲方或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正常执法行为除外)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项目进场施工条件,本协议签订后超过六个月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建设施工或正式投产,逾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或者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停产累计超过一年的,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上述情形不受此限。


  (5)项目正式投产后,乙方年度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纳税额度三分之二要求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上述情形不受此限。

  2、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当事人虽然违约,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或本协议有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七)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包括本协议的成立、解释、效力、终止或履行等有关的任何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3、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该联系地址如有更改,应当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相对方)系双方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也是双方确认的各类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处等机构出具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邮寄前述文书,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前述文书被拒收或退件,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八)生效条件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位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与公司南京研发总部项目所在地距离较近,有利于南京研发总部的新产品转产,提高公司在华东地区的研发制造协同性。同时,安徽和县已形成以高端装备为代表的特色产业集群以及以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集群,公司将借助安徽和县的区位优势、产业集群优势和政策扶持优势,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华东地区的产业布局,扩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供应能力和订单响应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和增强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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