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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87:公司章程(2022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1-12

688387:公司章程(2022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33
 第八章 监事会......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37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41
 第十一章 通知......42

  第一节 通知......42

  第二节 公告......43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四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核准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3,750,000 股,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CT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 8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18,75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才为本,以移动通信高新技术商品化为主
业,成为信息通信领域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综合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为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做贡献,并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信系统及终端、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电子
技术、自动化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开发销售应用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代理进出口;防雷设计与施工;交通机电设施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交通机电设施产品的销售;汽车电子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通信类杆或塔的生产制造及安装(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的数  占总股本的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额(万股)  比例(%)

 1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    136,197.28      68.10    净资产折股  2021.4.21
          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

 2  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    63,802.72      31.90    净资产折股  2021.4.21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00,000.00      100.00        -          -

  公司的发起人以其对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折股的净资产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18,75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18,750,00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的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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