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 号),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泛亚微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8,608,95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78.0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1,498,724.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938,679.2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4,560,044.7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57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等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科教城科技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信息 专户余额(元)
体名称
露点控制器(CMD)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产品智能制造技 限公司常州科教城科 1105039819100244382 119,354,000.00
改扩产项目 技支行
江苏泛 低介电损耗 FCCL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亚微透 挠性覆铜板项目 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 13156000000231326 215,745,500.00
科技股 行
份有限 研发中心建设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公司 目 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76640180801599522 154,409,3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56425721 176,689,924.00
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合 计 666,198,724
注 1 : 上 表 中 合 计 金 额 666,198,724 元 与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664,560,044.78 元的差异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除保荐承销
费用 5,471,698.11 元(不含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注 2:因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无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分别由其上级分行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工商银行
甲方: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39819100244382,截至 2026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露点控制器(CMD)产品智能制造技改扩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啸天、张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华夏银行
甲方: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156000000231326,截至 2026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低介电损耗 FCCL 挠性覆铜板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啸天、张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