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2-013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关于公布<上市公
司 章 程 指 引 ( 2022 年 修 订 ) >的 公 告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 2022 〕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以2019年4月30日为变更基准日由胡新荣、宋昌 律法规的规定,由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宁、颜耀凡、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 依法承继;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 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0475587F的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营业执照》。
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0475587F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万股,于2021年4月28日在 注册,公司于2021 年 4 月 19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万股,并于2021年4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要约
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