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2 证券简称:益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罚,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任。
…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
续计算。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条件:
… …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