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2-021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现行《中微半导体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CHINA MICRO
SEMIC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桂湾三路 91 号前海金融中心 T1 栋 21楼。 道桂湾三路 91 号景兴海上大厦 2101。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以“做强中国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不断拓展集成芯,服务全世界”为使命,以“专注、创新、领 电路设计能力,掌握全面的数字和模拟电路设计
先、担当”为价值理念,以“质量至上,客户第 技术,成为以 MCU 为核心的平台型芯片设计企
一”为服务原则,共同成长,携手前行,致力早 业,为智能控制器提供芯片级一站式整体解决方
日“成为世界一流混合信号芯片供应商”。 案,赋能客户,成就自己。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产品、电子 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产品、电子
及电子相关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 及电子相关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经营)。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为
准。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
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五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由董事会制定新股发行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由董事会制定新股发行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董事会在制定方案时作出特别安排外,公 除董事会在制定方案时作出特别安排外,公
司现有股东对所发行的新股无优先认购权。 司现有股东对所发行的新股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划;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