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5 证券简称:国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8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和修
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拟对《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
修订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备案为准。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1/3 时; 中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的股东请求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股东请求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