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2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寒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4 月 19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26 人调整为 119 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1,0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6 人调整为 119
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1,0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6 人调整为 119
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1,0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