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88371 公司简称:菲沃泰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12 月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
四、在会议集中审议议案过程中,股东按会议主持人指定的顺序发言和提问,建议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发言内容不超出本次会议范围;
五、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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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277 号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宗坚先生
现场会议日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到会股东资格审查结果及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数
二、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介绍会议基本情况
五、审议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5.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关于提名宗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02 关于提名赵静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03 关于提名冯国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04 关于提名孙西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05 关于提名单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06 关于提名兰竹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 关于提名竹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2 关于提名童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3 关于提名周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7.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7.01 关于提名韦庆宇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7.02 关于提名李万峰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七、股东发言、提问,公司集中回答股东问题
八、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
九、计票人、监票人统计投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一、根据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后数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十二、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三、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议记录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
套区东环路 182 号”变更至“无锡新吴区新华路 277 号”。(变更后的注册地
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的有关修订情
况,结合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现拟修订《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新吴区新华路 277 号
配套区东环路 182 号 邮政编码:214112
邮政编码:214183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
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约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
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
经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