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4-013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董事会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本回购方案将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应修改;
2、回购规模: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0.84 元/股,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
黎强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二)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条件。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
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
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总金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其中,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资金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资金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84 元/股测算,
回购数量约为 458,575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按照本次回
购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30.84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29,288
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具体测算如下: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额(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审
股权激励 114,644-229,288 0.18-0.36 1,500-3,000 议通过回购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维护公司 自公司董事会审
价值及股 114,644-229,288 0.18-0.36 1,500-3,000 议通过回购方案
东权益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将用于集中竞价出售。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0.8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若回购股份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成,将导致部分股份被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 241,468.5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2,032.80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48%、4.22%。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37.76%,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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