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7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公告编号:2021-036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金额总计 2,079.9855 万元(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设备交货、安装和技术服务;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或“公司”)近三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无法完全排除以下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1、履约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的可能性;
2、违约风险: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执行中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重大合同的自愿信息披露标准为:地面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产品单个投标项目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时,公司将在收到相关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合同总金额为 2,079.9855 万元(含税),达到重大合同自愿披露标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标的名称:板材铁运公司铁路运输调度指挥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二期)设备成套供货、安装和软件技术服务;
标的金额:2,079.9855 万元(含税);
标的内容:板材铁运公司铁路运输调度指挥信息系统,包括信号全电子计算机联锁系统二、三期和调度监督系统、调度集中系统三个子系统的设备供货、安装和软件技术服务。主要实现对已改造站场的全部信号联锁监督、物流货运监督、机车运行监督;实现远程站场的可视化监督;将现有的各站值班员、信号员等岗位集中到铁运公司,实现统一调度管理;开发调度集中软件,实现调度集中后的信号集中管控,包括信号自动预排、进路自动开放、机车自动跟踪等,为物流等子系统提供基础上离道数据信息;将沙窝信号楼、场南信号楼、南口信号楼、团山子信号楼(新楼及料场)、二冷轧信号楼、轧钢信号楼、已超期应用的以 PLC
和继电器为主的双机热备制式微机联锁系统升级为当前主流的二乘二取二结构的全电子模块化计算机联锁系统;实现站间交接车辆的跟踪校核,提高车号和物流数据的准确性,对本钢铁路运输生产起到强化安全、减员增效的积极影响,实现关键生产流程与危险岗位的智能化、少人化作业。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3、法定代表人:高烈
4、注册资本:387537.1532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7 年 6 月 27 日
6、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7、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加工、购销,危险化学品生产,煤炭批发经营,炼铁炉料加工,废旧物资购销。钢铁冶炼、压延加工、产品销售,特钢型材、金属加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器仪表、机电设备、钢材销售,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高炉瓦斯灰及废油回收(危险品除外),化肥销售,防雷装置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65,007,470,749.2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018,296,389.10 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48,684,792,685.5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4,252,740.78 元。
9、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079.9855 万元(含税);
2、支付方式:按照项目进度支付;
3、履行地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4、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设备交货、安装和技术服务;
5、合同生效及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就逾期完成、未按质按量完成、逾期付款、违反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等情形分别约定了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下游行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智能化、信息化解决方案。本次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标志着公司工业铁路智能运输与信号控制技术不断获得客户的认可,为公司成为国内外领先的工业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进一步积累经验;
(二)本合同含税金额为 2,079.9855 万元,不含税金额为 1,847.00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76%,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无法完全排除以下风险:
1、履约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的可能性;
2、违约风险: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执行中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