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新增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他情况。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二) 要约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不时
上; 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不时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提供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