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云曦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杭州云曦二号”或“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截止公告披露日,各合伙方尚未实际出资,后续是否可以按预期成功募集存在不确定性;
2、杭州云曦二号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且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或“公司”)作为杭州云曦二号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出资额,即 10,000 万元人民币;
4、后续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政策法规、宏观经济、投资标的后续发展不确定性等多重因素影响,且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5、公司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并在现有风险控制体系基础上,与各合伙方积极合作推进,认真防范和应对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 7.1.9 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实施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促进在电商 SaaS 领域的战略布局,公司拟与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江投资”)、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创业投资”、“滨江区产业基金”)、陈建、陈阳艳等人,共同设立杭州云曦二号。
杭州云曦二号基金首期规模 16,000 万元。其中,光云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使用自筹资金出资 10,000 万元, 陈建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1,000 万元,陈阳艳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900 万元,蓝江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100 万元,滨江区产业基金拟投资募集不超过4,000 万元。基金总规模预计不超过 30,000 万元,后续资金募集视首期投资情况进行增资。杭州云曦二号将主要对电商 SaaS、企业服务 SaaS 等产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领域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云曦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名称为准)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
基金首期规模 16,000 万元,基金总规模预计不超过 30,000 万元,后续资金
募集视首期投资情况进行增资。基金首期认缴出资金额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人 出资比例
民币万元)
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625%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62.50%
陈建 有限合伙人 1,000 6.25%
陈阳艳 有限合伙人 900 5.625%
申请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 25.00%
(代表滨江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
合计 16,000 100%
(4)存续期限:除非提前解散,杭州云曦二号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成立之日起十年,其中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延长合作期限 1 年;若管理人已延长合作期限 1 年本基金仍未退出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本基金全体投资人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可延长存续期限,以延长 1 次为限,每次延长 1 年。
(5)投资范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杭州云曦二号主要投资于电商 SaaS、企业服务 SaaS 等产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上市创业企业。投资基金目前尚无确定的投资项目标的。
(6)杭州云曦二号尚未实缴资金,不存在任何负债及对外担保,且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基金备案。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52460852G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舒小刚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26 日
注册地址: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20 室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控股股东:舒小刚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30323
基金管理人登记日期:2016 年 1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光云科技副总经理赵剑持有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股份,未在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光云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增持光云科技的计划,与光云科技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影响光云科技利益的安排。
3、其他有限合伙人
(1)陈建
身份证号码:330************878
(2)陈阳艳
身份证号码:332************049
本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拟通过申请滨江区产业基金募集不超过 4,000 万元,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其他合伙人尚未确定。
如产业投资基金其他合伙人涉及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如滨江区产业基金申请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无法签署《合伙协议》并对产业基金进行出资,则光云科技将不会签署相关《合伙协议》并将暂缓本次出资行为。
截至目前,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投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投资人陈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1,991 股,除此之外公司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基金合作方股份或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形,以及在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形。三、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基金管理人
由普通合伙人浙江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2、管理费
杭州云曦二号各有限合伙人根据认缴金额比例承担相应管理费,管理费金额为其认缴金额的 1.00%/年。
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合伙企业存续的每个公历年度 1 月 1 日后且不晚于 1
月 10 日一次支付年度的管理费。成立首年的管理费按照有限合伙完成基金备案之日至备案当年 12 月 31 日实际期限计算,管理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提取前 2 年管理费;最后一个年度的实际发生管理费应在合伙企业清算之日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3、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出资后收益”,每期资金全部缴纳作为该
期资金的计算起始时间。达到门槛收益率后,就整体收益在 GP 与 LP 间以 2:8
分配,滨江区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分配权。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亏损分担方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超出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四、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杭州云曦二号旨在对电商 SaaS、企业服务 SaaS 等产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
上市创业企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为合伙人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2、投资运作方式
杭州云曦二号的投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信息收集;(2)项目初审;(3)项目立项;(4)尽职调查;(5)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评审;(6)投决会会议;(7)项目投资;(8)项目投后管理和退出。
3、投资限制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杭州云曦二号的全部现金资产不得从事以下投资:
(1)不得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注:股权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不在限制范围内)或类似投资产品;
(2)不得对外提供资金、财务资助及担保;
(3)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项目、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下情形除外:投资标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投资标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发生投资标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而上市公司以其股票作为受让合伙企业所持投资标的公司股权对价的);
(4)不得对外借款;
(5)不得提供赞助、捐赠等;
除《合伙协议》允许的现金管理外,合伙企业的投资应严格限制于《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业务。
4、现金管理
除用于满足上述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的项目投资之外,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仅限于待投资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允许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及托管银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添利宝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柜台债以降低资金沉淀成本。
5、投资和合伙企业管理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杭州云曦二号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共 5 人,由普通合伙人蓝江投资委派 3 人,由光云科技委派 2 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①审议合伙企业管理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②审议项目投资决策、退出决策、合伙企业现金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③审议合伙企业管理团队(合伙人以上)人员聘任、管理及薪酬激励方案;
④审议合伙企业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
⑤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决策的其他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上所述事项决策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且经赞成票 4 票以上(含 4 票)通过方为有效。
(2)关联方回避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所议事项所涉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且经非回避成员赞成票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3)投资决策期限
对于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应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