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3-084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备案等事宜。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原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 他有关规定,由原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
1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101687668153E。 91440101687668153E。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2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3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官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官文
龙、瞿承红、詹益腾、田志斌、邓正平, 龙、瞿承红、詹益腾、田志斌、邓正平,
共计五人。 共计五人。
公司系原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 公司系原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
4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均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均
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公司成立时各发起 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公司成立时各发起
人持股情况如下: 人持股情况如下:
…… ……
出资时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5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6 式。 删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7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
8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
9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删除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10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
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11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提供视频、电话、网络或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会议。
视为出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 会依法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独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12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到提议后 10 日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