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之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 潘磊:
涂光复: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