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2)。
3、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9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4)。
4、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 3 名激励对象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900 股;由于 2 名激励对象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20 股;由于 16 名激励对象已明确自愿放弃本期归属,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本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9,430 股。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650 股。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20 人变更
为 201 人,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01,300 股变更为1,386,65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