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 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于2021年7月23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2,975.60万 元对募投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本次项目追加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7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6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43,090,5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53,725,344.52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9,365,155.48元。其中:新增股本
30,770,000.00元,资本公积458,595,155.48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高端铸造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0,062.44 10,062.44 10,062.44
2 轻合金零部件生产线绿色智能化技改 24,617.30 24,617.30 24,617.30
项目
3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8,078.77 8,078.77 8,078.77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6,178.01
合计 50,758.51 50,758.51 48,936.52
二、本次拟追加投资的募投项目情况及追加投资情况
本次拟使用自筹资金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进行追加投资,项目总投资预计增至
11,054.36万元,比原投资总额8,078.77万元增加了2,975.60万元,追加投资将用于建筑工
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投资名称 原计划募集资金 现拟投入金额 增减情况
投入金额
1 建筑工程费 1,989.30 4,778.43 2,789.13
2 设备购置费 4,554.10 4,554.10 0
3 安装工程费 364.33 364.33 0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12.63 1,140.75 128.12
5 预备费 158.41 216.75 58.35
6 项目总投资 8,078.77 11,054.36 2,975.60
三、项目追加投资的原因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在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上投资建设,拟新建研发大楼一
幢。根据未来研发实施需求,公司研发中心拓展了工艺布置,进一步加大在高性能铸造
材料、绿色铸造工艺技术及智能化铸造装备等方面的研发投入。本次追加投资主要用于
扩大建筑面积,该项目建筑面积由原规划的5,518.50平方米增至10,634.05平方米,同时
提高了办公区装修标准,改善科研环境,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以体系化技术创新带动传统砂型铸造行业转型升级。本次使用自筹资金
对“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公司未来研发工作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研发项目实施的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研发实力,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以研发创新驱动企业发展的理念,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该募投项目追加投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明志科技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上述事项系根据公司的客 观需要做出,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 机构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2、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