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 公司回购股份暨落实 2024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专项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关于提议使用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沈锦良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落实 2024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提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
2、提议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沈锦良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提议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全部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使用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份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4.21 元/股(含);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和/或自筹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8、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5,950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
元及回购上限价格 24.2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为 165.22 万股至 206.5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59%至 1.2948%。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4 年 7 月 2 日,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24,871 股,增持金额为 43.04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5)。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沈锦良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有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沈锦良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