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353 科创 华盛锂电


首页 公告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具体 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变 更登记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无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 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 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 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 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 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
资产。                            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 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 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 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